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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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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就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出台实施意见
严禁出租转让或改变用途



  本报讯 3月9日,记者获悉,我省日前发布《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自今年4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意见要求,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居住区同步规划。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区项目,按照每3000人至5000人设置1所6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的标准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将配套幼儿园用地一并纳入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小区立项审批。由政府出资建设或由相关部门证明属于非营利性幼儿园的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按划拨方式供应。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新建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步规划、分期建设的居住区,要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各类质量标准建设幼儿园,使用无污染环保型材料,园舍、设施必须要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确保建设质量。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划建设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向本居住区提供普惠性服务,优先满足本居住区适龄子女入园需求。如学位充足,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无偿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信誉度高的幼儿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收费。严禁举办高收费幼儿园。
  今年各市制定本地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办法。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于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收回。
       (记者 王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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