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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人民法院公布三起购车交易纠纷案例 消费者购买轿车,经销商往往会要求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而这笔钱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大部分消费者往往有些不明所以。在不同的案例中,因情况不同,有的消费者可轻松退回订金,有的则为定金无法要回。3月14日,高密市人民法院公布了3起消费者在购车时因订金引发的纠纷案例,提醒广大市民注意。 案例一 退车订金变定金 2015年2月份,高密的郑先生在市区一家4S店看好了一辆轿车,因店内无现货,一个月后才能交货。当时,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交货前如果郑先生不满意可以退换。在“优厚”的退换条件诱惑下,郑先生交了5000元订金,4S店给他开具一张收据。半个月后,郑先生提出退车,4S店却不同意,给出的理由是郑先生交的是“定金”,无权要求返还。 郑先生这才发现4S店给的收款收据上的确写明是“购车定金”,而不是“购车订金”。 案例二 约定不退预付款 2015年5月中旬,市民李女士在高密市区一家4S店交了2000元预付款订车。5月下旬,她因家里急需用钱到4S店要求退车,不料遭到拒绝。4S店表示,李女士预订的是某品牌1.6MT手自一体乐享版银色车型。这一车型,他们店只有一辆现车。李女士订车后,数批客户要求购买同一车型,因李女士预订在先,他们店一直为其预留。 4S店表示,双方已签订购车合同,约定客户违约的,店方不退预付款,所以无法退还李女士预付款。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上显示,合同生效后,因乙方意愿要求变更或取消购车时,甲方不予接受,预付款不予退还。 案例三 逾期未见车退订 市民宋先生在2015年3月底在高密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预订了一辆日系轿车,当时支付了1000元订金(预付款)。宋先生表示,他订车时,经销商称现车正在运往店内的途中,承诺一定能在2015年4月25日前提供现车选择,但到期后未能提供现车给他挑选,也没有给出明确的提车时间。 为此,宋先生要求双方解除合同,同时经销商应立即返还订金1000元。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宋先生无奈之下向高密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高密市人民法院在消协的驻点法官调解下,最终同意将订金退还给宋先生。 法官提醒 订金定金大不同 高密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宋先生最终能索回订金,很大程度上多亏了“订金”这一概念帮忙。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 “如果合同履行,订金充抵车款,如果合同不履行只能如数返还。”法官表示,但不是所有类似的维权都能成功,像李女士这种情况比较常见,购车交付订金后又要求退订,合同中对订金进行了约束,因此无法退还其预付款。 本报记者 陈怀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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