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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车祸死亡获赔,其父母妻女因分钱对簿公堂 家住青州的于某,在步行回家途中,被一辆小型客车撞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归案后,与于某家属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6万元。然而这笔数目不小的赔偿款却引发了一场家庭纷争,死者家属最终对簿公堂。3月29日,记者获悉,目前,青州市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赔偿金进行了合理分配。
公婆要求分钱 儿媳始终未给 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步行回家的于某在横过马路时被一辆小型客车撞飞,当场不省人事,肇事司机见其伤势极重驾车逃逸。于某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为此,于某的大女儿前后共支出抢救费用3822.48元及丧葬费用21418.50元。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机归案后被青州警方刑事拘留。为减轻刑事责任,肇事司机家属积极与于某妻子张某协商,并达成谅解协议,由肇事方赔偿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6万元。签订协议后,张某领取了46万元赔偿款。 事故发生时,于某“上有老、下有小”,除了年过半百的妻子张某,还有年过古稀的父母和两个20多岁的女儿。作为死者的近亲属,于某的父母、妻子、女儿都有权参与赔偿款的分配,然而,张某领取赔偿款后未将赔偿款分给于某的父母。于某的父母多次要求分配该款,却因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连一分钱也没拿到。 考虑两个孙女与张某同住,两位老人担心三人已私下分配或转移了钱款,于是将母女三人一同起诉。 依亲密程度等 分别酌情分配 关于赔偿款如何分配,于某的父母主张先扣除两人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6940元以及先前支出的丧葬费用后,将余款在5人中进行平均分配。张某却称,赔偿款已用于清偿死者生前所欠债务。于某的两个女儿则称没见到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家属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金不属于死者遗留的遗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各个赔偿项目的功能和案件情况进行公平合理地分配。就此案情况,应先扣除二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告已花费的医疗费和丧葬费后,再将余款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据此,本案余款即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配方案,需要综合考虑近亲属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有无劳动能力、有无收入来源、精神受损害程度等多种因素而定。其中,张某与于某共同生活近30年,其对于某的亲密程度、依赖程度远大于其他近亲属,且被告张某已年过半百,不仅承受着中年丧夫之痛,其身体状况、劳动能力也会慢慢丧失,故可酌情多分。于某的两个女儿均已成年,也具备劳动能力,靠自己的努力均可提高生活品质,可酌情予以少分。于某父母在古稀之年本已体弱多病,还要承受丧子之痛,且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相较于某的两个女儿,可酌情多分。张某主张所得赔款已用于清偿于某生前所欠的债务,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3月29日,记者了解到,青州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对赔偿款进行了合理分配。 本报记者 陈怀禹 通讯员 安兆宝 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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