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由山东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物价局共同制定的《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办法》将于4月15号施行,有效期三年。 据报道,办法规定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根据资历、临床诊治水平等划分。知名专家每周门诊不超过两次,每次接诊原则上不超过20人次,诊察费将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