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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做公益得先有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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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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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做公益得先有诚意
□ 本报评论员 李明志



  近日,“失联儿童守护站”的消息传遍微信朋友圈。记者查询发现,这一消息最早出自链家,原文为“5月25日起,链家全国6000家门店将正式成为中国失联儿童守护站。所有门店将张贴守护站标志。只要孩子进了链家,即便暂时和家长失去联系,他也不会被拐卖或出现意外。”(5月3日《京华时报》)

  孩子丢了找某家企业,这像极了一道选择题中的“迷惑选项”——看起来美好,可一旦选择了,背后的种种不确定性又让人疑虑重重很不踏实。
  对于这种公益表象,很多人怀疑企业是出于商业利益考量——打着承担社会责任感的幌子,竭力标榜企业门店多、实力强,借此让公众记住其门店位置,增加潜在客户数量。疑问之下,澄清自我的最好方式便是看这种做法能不能真正产生社会效益。具体到这件事上,即是在走失儿童救助上,企业的力量能否成为警方的有益补充。
  首先,作为企业,发布与警方建议不一致的指导性规则是否正当,引导人们按另一种规范处理走失儿童是否稳妥。换句话说,企业有这些权力吗?能为说出去的话负责吗?恐怕很难。
  其次,这家企业在全国各大城市有6000家门店,这个数目看似不少,但与数量超4万个且城、镇、乡全覆盖的派出所相比,根本谈不上有什么优势。可以说,这些零散店面即便有慈善之心,在救助失联儿童上怕也是有心无力。
  再者,这家企业虽然承诺其店面员工会保护孩子,但救助走失儿童需要具备相应援助手段、帮扶机制、合法资质,企业能达标吗?倘若出现意外,又该承担哪些法律后果?谁来承担?模糊地带太多。
  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曾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公安机关应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可以说,在儿童走失后,最可靠的力量就是警察,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
  当然,公众不必怀疑“失联儿童守护站”背后的诚意,国家也鼓励企业依法开展公益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借公益之名搞营销。任何游离于法律与道德边缘绑架公益的营销策略,一旦“露馅”,到头来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在这件事上,企业若确有真心,不妨听从网友的建议,充分利用起众多门店的橱窗资源,为失联儿童张贴寻人启事,为社会贡献一份看得见、摸得着的公益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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