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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经营要“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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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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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经营要“亮证”



  据新华社济南5月12日电 记者从山东省食药监局获悉,今后山东省进口食品经营者要“亮证经营”,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摆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并做到“三查验”,查验进口食品合格证明、进口食品准入情况和进口企业资质。
  市场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要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要有中文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要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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