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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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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得指定银行



我市调整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
  本报讯 5月14日,记者获悉,日前,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5月起,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将有所调整。
  根据《通知》,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确定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为购房人指定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受委托银行。各受委托银行不得强制或授意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购房人必须选择本行作为公积金贷款的办理银行。
  如若发现存在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制到指定银行、担保公司办理公积金贷款及相关业务情况的,借款人可拨打12329进行投诉。
  《通知》对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缴存的认定做了详细说明。借款人所在单位所有职工欠缴公积金3个月以内(含)的为正常缴存,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缴存月数与社会保险缴存月数均超过6个月的,以及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一次性补缴数月的,视为连续缴存。
  《通知》还增加了二手房过户前申请审批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购买二手房且尚未过户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缴纳契税后,持《存量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原房主本人持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共同到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
  《通知》还调整部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条件。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自有贷款以及对外担保的贷款显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类型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于借款人及配偶提供《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户籍在潍坊地区的,提供户籍地及受理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户籍在潍坊地区以外的,提供受理地及缴存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异地贷款的提供缴存地、户籍地、受理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经核实如部分地市不出具此证明的,以个人征信中有无住房贷款来认定。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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