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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防罚单”应成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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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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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防罚单”应成常态
□ 本报评论员 李明志



  在楼道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逾期不改,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龙潭派出所对该户居民进行警告并处50元罚款。日前,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获悉,这是北京市派出所消防“321工作法”实施以来,北京市消防执法权限调整到基层派出所后,开出的首例“个人消防罚单”。(5月29日《新京报》)

  依据《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若个人违反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公安机关的罚单完全是于法有据的。此事之所以成为新闻并引发公众热议,更多是因为堵塞疏散通道被罚“很少见”——现实中,由于执法力量有限等原因,消防部门对个人消防违法行为无奈鞭长莫及。由此,宣传、执法等基础性工作欠缺,难免导致一些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楼道堆放杂物、疏散通道等习惯性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因此造成的火灾及影响灭火救援等惨痛事件一再上演。
  消防问题事关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在很多公共场所消防隐患令人揪心的背景下,这张罚单确实令人眼前一亮。不难发现,这种治理的背后首先涉及“消防执法权属”的问题。其实,《消防法》对此早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只不过,现实中很多地方并未厘清消防机关与派出所的职责,往往多是消防机关孤军奋战。当地警方将消防执法权限调整到基层派出所,就可以充分利用派出所具有点多、面广、线长及熟悉社情、民情的优势,使消防执法力量得以壮大,令以前的老大难问题瞬间有了稳妥、高效的解决方案,值得各地借鉴。
  老实说,在过往“消防安全,人人有责”这类泛泛而谈的宣传下,个人对“责”的理解是一个笼统模糊的概念。加之缺乏现实监管和处罚保障,一些人缺乏安全和责任意识,对各种消防违法行为缺乏克制和自觉。对比之下,在目前的消防安全治理环境下,“个人消防罚单”的价值和意义,并不仅仅在于50元钱的罚款,更在于让法律和罚则落到实处,让人们意识到违法就会受到处罚,从而提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社会监督意识,将“人人有责”落到实处。
  其实,不只是在楼道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生活中我们还有不少类似的违法行为。比如私家车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等。每个人不妨引以为戒,主动摒弃各种消防违法行为,真正把安全留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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