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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不到位 疑虑自然多□ 本报评论员 李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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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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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不到位 疑虑自然多□ 本报评论员 李明志



  福建福州市民林某骑电动车从斑马线过马路,与一辆货车相撞,林某不幸身亡。6月5日,福州交警公布案情和事故责任认定书:因途经斑马线未减速,货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而骑手因途经斑马线未下车推行,承担次要责任。
   (6月6日《海峡都市报》)

  骑电动车的市民在斑马线上被撞身亡,却要承担次要责任。这样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相信会引来很多人质疑:交警是否做到了公正客观?是否有徇私舞弊之嫌?
  从情感的角度,对死者报以同情也是人之常情。但讨论认定书是否偏颇,就得看是否于法有据。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有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显然,死者确实有违法之处。但遗憾的是,这条最应当普及的法规,现实中很多人并不知晓。
  这次惨痛的事故之后,人们自然会吸取教训。但当鲜血淋漓的事故成为“普法教材”,代价未免太过巨大。老实说,对“骑行过斑马线违法”这个常识性问题,如果只有极个别、极少数人不清楚,那大可归结为个人的问题。但如果是大多数人不知情,那有关部门普法宣传不到位自然难辞其咎。扪心自问,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已有12年多,理应早已深入人心,但这个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又有多少人知道?
  日常生活中,人们在关注“闯红灯”等问题之余,对骑行过斑马线的问题同样不陌生,却少见执法人员出面干涉劝导,更多的则是选择视而不见。对此,路人难免会默认为“骑行过斑马线不违法”。像这般出了事故后,交警才出面告知违法,公众焉能不存疑?酿成这等悲剧,除了事故双方需要承担责任之外,交管部门是否应该深刻反思?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若普法工作不到位,则非但难以实现保护公众的立法初衷,还会在执行时引发公众质疑,这起事故便是一个生动的例子。由此,交管部门应以这次事故为契机,强化法律宣导,创新宣导形式,让公众熟知交通法规。否则,极有可能会加剧社会的不安全感、不信任感,要是摊子烂了,自然更难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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