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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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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才是放生的出路
□ 本报评论员 李明志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新保护法特别规定,随意放生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承担法律责任。
    (7月3日《京华时报》)

  由于宗教、文化等原因,近年来群众性的野生动物放生活动越来越多,而混杂其中的盲目放生、“缺德”放生等乱象也呈愈演愈烈之势。一些所谓的“爱心人士”,肆意放生福寿螺、蛇甚至臭虫,这种无知和任性,已然造成了严重后果——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不说,更威胁着居民的正常生活。最令人吃惊的是,这种行为刺激产生了一条黑色产业链,使贩卖野生动物的活动更加猖獗,间接助长非法野生动物的肮脏交易,加剧了盗猎盗捕活动,将更多的野生动物驱向死亡之路。所谓的“善行”,异化为了造孽、作死。伴随着坊间的千呼万唤,用法律来规范放生,是时候了。
  事实上,对于放生行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就规定,需要将外来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擅自放生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难发现,这种规定执行性并不强,首先,只针对发生主体是单位的情形,更为散漫无序的个人放生者,并未包含在内;其次,罚则操作性也不够。试想,几十几百条蛇一旦被放生野外,要再想捕回,现实吗?
  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放生主体扩展到“组织与个人”,将各色“善男信女”包含其中。同时,明确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或危害生态系统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显然,新法的覆盖面更广了,威慑力也更强了。接下来,要保证落地生根,就此管住盲目放生,除了要有执行力保证外,一系列的实施细则还得及时出台。
  各地可结合本地生态系统条件等因素,拟制一份允许放生物种的“白名单”及禁止放生物种的“黑名单”,并根据实际环境情况作出动态调整。接下来,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普及,让科学放生、精准放生、规范放生的理念深入人心。当然,对于“怎么罚”,也应有具体量化的体现,罚起来不含糊,让放生者心里有数。
  如此,只有将善行爱心装进科学和法律的笼子里,放生才能回归本义,为善才能守住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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