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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开展非法载客车辆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2016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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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开展非法载客车辆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形象,创造文明畅通安全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在中心城区开展非法载客车辆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整治行动的重点对象是存在非法载客行为的三轮车、“摩的”、“黑出租”等交通工具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整治范围为中心城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辖区内的主次干道、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商场、批发市场、医院、学校等非法载客行为较为集中的区域。
  三、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对未经许可私自设置营运标志标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扰乱经营秩序等行为,依法予以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相应处罚。
  四、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查严处违法改装拼装、非法加装动力装置、无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号牌、不遵守交通信号、不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载人(物)、越线停车、乱停乱放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五、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处罚、告知等程序,全程摄录取证,工整填写法律文书,依法从严做出处罚。对不服从管理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坚持“零容忍”,打击违法人员嚣张气焰,提高整治震慑力,切实维护执法权威。
  六、广大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全体市民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创造安全和谐的城市交通环境。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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