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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胁迫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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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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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胁迫原告撤诉



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意见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面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作出部署。意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不得要求法院不受理案件
  《意见》对行政机关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二是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三是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四是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五是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
  《意见》对行政机关完善应诉工作机制、提高应诉能力提出了两项要求。一是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发挥法制工作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
  二是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
应诉纳入行政考核体系
  《意见》提出,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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