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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100天的交通秩序整治提升行动。从8月1日起,路面执勤交警将依法现场处罚行人不走人行道、横穿道路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通过路口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行、跨越中间护栏横过公路等违法行为,行人闯红灯将被予以口头教育及处罚款10元。 (7月14日《南方日报》)
为期1个月、为期3个月、为期100天、为期半年……类似时长不等的“交通秩序整治提升行动”,公众早已不陌生,它已然被各地交管部门当成一种“非常态的常态化”工作手段——说是“非常态”,其每每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自然而然地出现;说是“常态”,却不是每天都在进行。对此,很多人总免不了有这样的疑问:这种“集中式整治”暂时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但之于长远意义上的“提升”,作用又有几何呢? 不可否认,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于法有据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第89条规定,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既然如此,那就有理由对违法行人进行无差别的“违法必罚”式执法,而不应仅仅局限于“为期××天”“为期××月”。 或许有人会说,囿于人流量大、不确定强等多方面客观条件限制,相对于整治机动车违法,针对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存在很大难度,常态化执法成本太高,只能选择集中式整治。自然,这确实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尽然。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完全可以进一步“挖潜”,比如,高峰时段交警在路口、拥堵路段疏导交通过程中,往往只盯着机动车而有意无意地“无视”了行人,这便释放了一种心理暗示——“交警都不管,怕啥”。在某种程度上,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多发,交管部门日常的“不重视”难脱责任。 从这个角度讲,“平时不严管,临时抓整治”本身就是一种执法资源虚耗的表现。试想,这风声鹤唳般的“为期××天”一过,执法变得宽松起来,甚至干脆没有执法,路上又一如从前,闯红灯、跨护栏等交通违法现象难免“报复式反弹”,辛辛苦苦换来的整治成果随之付之流水。然后,再等待下一次“集中整治”,如此循环往复,问题终究难有真正好转的一天。 笔者无意否认“集中整治”式执法的必要性,只不过,作为一种特殊的执法方式,它更应该被应用于诸如极端特殊天气、事故高发时期等特定情况。类似治理行人交通违法问题,就像病去抽丝,真正需要的是“文火慢炖”式的慢工细活,需要平常一点一滴的付出方能久久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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