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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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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理财产品禁投股市



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针对备受关注的银行理财新规,银监会7月28日回应称,正研究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目前处于内部研究论证和征求意见阶段,下一步将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做进一步修订完善,并按程序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征求意见稿明确,对银行理财实现分类管理和禁止分级理财产品,普通理财产品不得投资股市。
1
理财业务分基础类和综合类
  征求意见稿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
  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
  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并非每家银行都可以开展这两类理财业务,征求意见稿对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设置了门槛,比如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等。文件要求,银行开展基础类理财业务超过3年,且满足上述要求之后才可以开展综合类理财业务。
2
商业银行禁发分级理财产品
  征求意见稿明文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银行分级型理财存量规模并不大,根据普益标准数据库进行粗略统计,不到0.5%。今年5月份,银监会已窗口指导多家商业银行,要求暂停新发分级型理财产品,存量产品到期后将不得再滚动发行。
3
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
  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客户之间或理财产品客户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4
A股市场短期内可能利空
  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同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但是,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受此约束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也要受一定限制。
  普益标准研究员魏骥遥认为,由于新规在多个方面收紧了对于银行理财的限制,此举可能会对A股市场在短期内形成利空。
5
投资非标资产比例不超35%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应符合三项: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理财产品余额的35%或商业银行上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每只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余额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该理财产品余额的35%。
  所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等。
6
应当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
  根据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本报综合新华社、《北京青年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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