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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精简优化 8月11日,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并印发通知。《意见》规定,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能够证明的事项,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该《意见》内容将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
减少办理环节 通知强调,简化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意见》规定,9类户口簿、身份证、护照能证明不再出证明,5类户口簿能证明不再出证明,6类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要最大限度精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登记掌握的信息,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核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并据实出具证明。 对于群众有特殊需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
追责不合理证明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9类需要派出所开证明。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意见》精神,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除《意见》中明确需要出具的证明外,对于确需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 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和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本报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报道
派出所不再出证明的20类情况 9类户口簿身份证护照能证明不再出证明 公民姓名 公民曾用名 公民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 公民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地 公民籍贯 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5类户口簿能证明不再出证明 户口迁移情况 住址变动情况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注销户口情况 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6类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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