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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损害生态资源再不能一走了之 本报综合消息 山东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其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文件明确规定,市、县(市、区)地方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31种追责情形包括追究相关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共十一种情形,其中包括“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或者开发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林地)、海洋、水资源等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等。 在政府工作范围内,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照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及时查处的;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照规定移送或者故意出具虚假材料等行为,将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不得避重就轻或者相互替代。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另外,文件还明确了一些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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