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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自证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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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除“毒童装”监管得硬起来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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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自证有罪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印发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1
证据收集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以暴力威胁收集的言词证据应排除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侦查机关应依法收集证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检。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查证。
2
录音录像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在规范场所讯问嫌疑人防止刑讯逼供
  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
诉讼规则
  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健全完善证人保护和强制到庭制度
  完善不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
  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
  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4
监督机制
  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
保证刑事抗诉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规范定期宣判制度。
  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保证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专家解读
  我国过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
  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理念置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政策语境中,无疑具备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核精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绝不是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缺乏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法院就会遽然裁判被告人无罪或贸然裁判被告人有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等,必然会倒逼侦查、起诉工作形成更严格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晓娜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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