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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李帆 杨先生在四川绵阳一家企业工作4年后提出辞职。因为两年没有休年假,杨先生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驳回后,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两年21天的年假工资13902.11元。经绵阳涪城区法院一审、绵阳中院二审,该案有了终审结果: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判决公司向杨支付13902.11元。(10月29日《成都商报》)
虽然过程有些坎坷,但杨先生无疑是幸运的,对于大多数未能享受年假的劳动者而言,恐怕只能忍气吞声了。 杨先生的胜诉振奋了很多劳动者的心,并被赋予维权标本的意义,似乎带薪休假即将落在他们身边。不过,在笔者看来,杨先生艰难获胜,恰恰照出落实劳动者权益的艰难。 首先,虽然杨先生拿到了三倍工资赔偿,但是付出的代价却是辞职。即便他不主动辞职,公司也会给他“穿小鞋”,不愿留下这样一个“刺头”。以辞职换年假赔偿,未必是一笔划算的买卖。因此,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起诉公司以获得未休年假赔偿,恐怕也只能想想而已,杨先生的胜诉并不具有普遍性。 其次,作为劳动者的“保护伞”,当地劳动仲裁委为何会驳回杨先生的仲裁申请?难道杨先生的要求不合理吗?带薪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既然于法有据,当地劳动仲裁委却予以驳回,可能是心虚的表现,在企业与劳动者之前,只能向更强势的企业低头。 据统计,2015年享受带薪休假的人仅占25.9%,可是举报投诉者却非常少,甚至有的地方举报者为零。一边是多数人未能享受到应有的待遇,一边是举报率非常低,难道不是劳动者对维权渠道丧失信心的表现吗? 总之,杨先生的胜诉道出了劳动者维权的酸楚。仲裁渠道成了“死路”一条,只能选择起诉这条下下策,可是,又有几人会耗费时间和精力,冒着被“炒鱿鱼”的风险索赔这点三倍工资。 因此,要想带薪休假真正落地,还需疏通劳动仲裁渠道。当劳动仲裁部门真正能为劳动者撑腰,“未休年假获赔”不再是新鲜事,带薪休假也就离大多数劳动者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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