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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最新“山东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出炉。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丧葬事宜、住房保障、教育救助等方面的保障。 满16周岁仍上学继续享受救助 特困人员对象范围有哪些?实施意见明确,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发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通过摸底排查和客观评估自理能力后,一旦纳入到特困人员范围,会有2种救助供养形式——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经自理能力评估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评定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政府就近安排集中供养服务机构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无特殊理由不得拒收;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供养;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特困人员、相关服务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按救助供养标准拨付给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委托机构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委托机构协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按照协议确定的收费标准,将供养金拨付给购买服务机构。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的基本生活标准部分发放给其个人,供养金的照料护理标准部分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全包 我省到底提供哪些救助供养内容呢?主要包括四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集中供养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提供食宿、衣物、零用钱、基本照料、疾病治疗及护理服务等;分散供养人员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领取基本生活标准部分救助金。 山东将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而且特困人员的医疗费用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将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对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采取适当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读普惠性幼儿园和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本报综合报道 ◎相关新闻 我市分类救治患病贫困人口 本报讯 近日,我市出台《2016年患病贫困人口分类救治方案》,对全市患病贫困人口分类救治的目标任务、救治原则、任务安排、救治实施、工作要求等作了进一步明确。 该方案明确,2016-2017年,对我市患93种疾病的18163名贫困人口实行分类救治。2016年,集中对37个病种、8790名患病贫困人口进行分类救治。工作中,将坚持分类救治、统筹推进,属地为主、上下联动的救治原则,根据相关疾病诊疗规范进行分类救治。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基本医疗服务优先,设置惠民门诊和惠民病床,建立“先诊疗后结算”绿色通道,提高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给予医疗费用减免照顾,完善医疗救助配套政策。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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