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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示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偿名单65人将获百余万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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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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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示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偿名单65人将获百余万元补偿



  本报讯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到基层就业,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可获补偿。11月11日,记者从教育部门获悉,我市对今年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名单进行了公示。今年共有65名学生将获得补偿。其中,临朐32人,补偿资金516280元;安丘33人,补偿资金543280元,共计1059560元。
  根据相关政策,两类高校毕业生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后就业的视为非应届毕业生。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补偿资金于次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
  2014年秋季学期以前,毕业生在高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阶段高于8000元、研究生阶段高于12000元的,分别按每年8000元和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阶段低于8000元的,研究生阶段低于12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记者 王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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