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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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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挨罚 滥用远光的呢
□ 本报评论员 李帆



  交警部门监控显示,有车主把脸色煞白、吐着鲜红舌头的鬼脸等恐怖车贴贴在汽车后挡风玻璃上。一旦后方车辆使用远光灯,鬼脸能吓人一跳。济南交警表示,这种情况不仅影响驾驶人安全视线,也会惊吓到后车驾驶人,严重者可能酿成事故。目前济南对使用恐怖车贴且影响安全驾驶的司机罚款100元、不记分。
   (11月12日《山东商报》)

  说起滥用远光灯,不少司机深受其害,对此恨之入骨。刺眼的远光灯会使司机短暂“失明”,对路人和司机的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由此引起的车祸视频在网络上比比皆是。
  忍无可忍之后,有车主就想出了“自救”的主意,用鬼脸“制服”用远光灯的司机。只是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并不可取。首先,恐怖车贴本身就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其次,虽然鬼脸或许能逼迫对方关闭远光灯,但若引起对方的恐慌,同样可能酿成事故,最多只能治标,却治不了影响安全的根。
  因此,恐怖车贴治远光灯挨罚并不冤。不过,“自救”的司机已经挨罚,而滥用远光灯的却相安无事,岂不是很尴尬?
  根据相关法规,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法行为,应该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记1分。可是,因为滥用远光灯而受处罚的司机又有几人?或许正是由于处罚不给力,不堪其扰的司机才会想出贴恐怖车贴的馊主意。
  对于“自救”的司机,执法部门不该一罚了之,而应该自省其身,致力于管好那些滥用的远光灯,别再让那些“坏司机”逍遥法外了。
  不可否认,由于夜间不易抓拍等原因,查处滥用远光灯不像处罚闯红灯一样轻而易举,但这并不能成为不执法的理由。日前,深圳交警曾祭出“罚看远光灯”的招数,对违法坏司机“以眼还眼”。虽然这种“肉刑”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但至少是执法部门向这种违法行为宣战的开始。只有让滥用远光灯的司机受罚,自救挨罚的司机才会心甘情愿地接受处罚。
  恐怖车贴治远光灯,或许已昭示民众对滥用的远光灯恨之入骨,执法部门不能再“知难而退”了。否则,自救违法,执法部门又管不好远光灯,难道民众只能默默忍受烦人的远光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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