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获得通过,明年元旦起施行 |
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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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11月26日,我省通过《山东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不得组织“低价团”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说:“当前,一些旅行社零负团费的经营模式广为社会诟病,这种‘低报价、高回扣’的方式,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条例》还规定旅游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标明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向旅游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公布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对旅游者的有关咨询作出真实、明确的回答。对违反者将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门票提价间隔不低于三年 《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旅游市场的管理监督力度。“为保证旅游投诉的及时有效处理,《条例》对旅游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杨利说。《条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和移交投诉的部门。 《条例》对门票价格作了明确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提高同一门票价格的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三年,提高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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