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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四)(急救、抢救)除外,其他“三个目录”外的医疗费用; (五)治愈后拒不出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外购药品费用、药店购药费用、无明细及相关病历记录的医疗费用等; (七)未按照核定的工伤部位进行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与本次工伤有因果关系的疾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6、“工伤旧伤复发”的含义是什么? 工伤旧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工伤职工工伤(职业病)复发的,如何办理继续治疗手续? (1)工伤职工根据病情提出就医申请。 (2)参保单位审查上报社保中心。 (3)社保中心审批确定检查医院。 (4)社保中心根据定点医院初步诊断意见,需住院治疗的开具《潍坊市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通知单》进行实时联网。不设“门槛费”“自付比例”“最高限额”,不收取押金。 ◇9、工亡职工丧葬费申领需提供哪些材料? (1)《潍坊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亡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有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的,还应提供急诊病历、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 ◇10.办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需提供哪些材料? (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表》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被供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被供养人与死者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5)工亡职工本人档案; (6)申请被供养人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符合条件的申请被供养人进行现场指纹采集后,按月享受待遇。每年六月份进行指纹比对认证。 本报记者 陈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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