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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三审,新增紧急救助免责条款 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在见义勇为造成损失、恢复监护人资格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救人未果反被追责”有了说法 有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救助行为,但造成受助人损害时,救助人应免于承担民事责任,这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对见义勇为的救助人予以鼓励和保护。草案三审稿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是此次草案三审稿中一处颇为引人注目的改动。这就意味着,针对“救人未果反被追责”这种尴尬局面,法律终于有了说法。但紧急救助毕竟是涉及医疗卫生等多领域的专业问题,究竟如何界定“紧急救助行为”,“重大过失”又将由谁来确定?人们依然有不少疑问。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宪忠认为,草案对紧急救助的免责事由只是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但怎么样界定紧急救助和重大过失等问题,还有待于将来借助医疗卫生行政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来明确。 恢复监护人资格增加限制条件 对于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如何恢复的规定,三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限制条件。三审稿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有些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犯行为是可以原谅的,比如父母管教不当等。很多情况下,被监护人本人主动原谅的意愿也很强烈。”孙宪忠说,“但故意犯罪是一种对被监护人身体、心理的严重伤害,从实际情况看,不让这部分人恢复监护资格是符合现实需要的。”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认为,在恢复监护人资格的问题上,要辩证看待“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对被监护人的意愿应该有第三方的客观判断,从而更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 征用公民不动产给予合理补偿 草案三审稿对公民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孙宪忠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修改,与物权法已有的相关规定含义一致,也是落实中央关于保护产权的意见,体现了保护人民权利的思想。 “相比物权法里的‘足额’补偿,民法总则草案表述的‘公平合理’补偿要更加明确一些。将这种补偿上升到民法总则高度,也将让其在整个民事法律的地位得到提升。”杨立新说。 据新华社 ◎相关新闻 威胁买家改评价 最高可罚50万元 1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规定,骚扰或者威胁买家修改、删除评价,最高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以有偿等条件换有利评价 草案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擅自使用与他人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知名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等。 此外,草案第五十六条还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其中包括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等。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强迫用户同意个人信息收集 草案指出,电子商务用户依法享有对其个人信息自主决定的权利,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事先向用户明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规则,并征得用户的同意。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收集、处理、利用其个人信息。禁止采用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未经用户授权的手段收集个人信息。修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规则的,应当取得用户的同意。用户不同意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提供相应的救济方法。 草案提到,经营主体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用户有权请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终止相关行为。变更收集信息时约定的处理、利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应当告知用户,并征得用户的明示同意。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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