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出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管理规定,明年7月起实施 |
手机预置软件必须能卸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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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12月24日,工信部印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手机厂商确保除基本功能外的应用软件可卸载。 《暂行规定》中规定,手机厂商必须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之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由用户方便卸载,确保已被卸载的预置软件在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升级时不被强行恢复。 需要指出的是,工信部并未在该规定中提及“第三方应用”这一概念,而是除基本功能软件之外的所有应用软件都可由用户自行卸载。换言之,即使不是“第三方”应用软件,只要不是基本功能软件,哪怕是手机厂商自家开发的应用,也要支持卸载。 基本功能软件是指保障硬件和操作系统正常运行的应用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基本组件、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基本通信应用、应用软件下载通道等。 《暂行规定》还规定,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 为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提供代收费的企业,应加强对计费、收费行为的管理,杜绝不明扣费。收费企业应对用户确认信息和计费原始数据至少保存5个月,并为用户查询提供方便。 涉及收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明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明示内容真实准确、醒目规范,经用户确认后方可扣费。 《暂行规定》要求,手机厂商应约束销售渠道,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动智能终端中安装应用软件,并提示用户终端在销售渠道等环节被装入应用软件的可能性、风险和应对措施。 《暂行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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