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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22种为官不为的情形动真格 本报讯 日前,我市出台《潍坊市整治为官不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整治为官不为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为官不为者动起了真格。 《办法》界定了为官不为的定义,列举了需要整治的问责情形。为官不为主要指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能依法、积极、全面履行职责,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贻误工作和事业发展,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委和政府形象的行为。追责的具体情形列举了3大类22种。 根据为官不为问题情节轻重,《办法》还分别规定了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从重处理情节等方面的内容。处理措施包括提醒、函询、诫勉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差,或者经教育提醒、诫勉处理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依法辞退(解聘)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因为官不为问题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存在拒不认错、屡犯不改等5种情节的干部,从重进行责任追究。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决定机关进行书面申诉。 (本报记者) 为官不为的情形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7种情形,分别为: (1)对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打折扣、做选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贻误工作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2)违反议事决策程序,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作出决定的; (3)不执行或不能正确执行集体决议,不服从组织安排,闹无原则纷争,影响班子团结和工作开展的; (4)组织纪律意识淡薄,违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报告的不报告,或不及时、如实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5)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工作领域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或对损害市场主体权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较大损害的; (6)政绩观存在偏差,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7)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 效率低下、敷衍塞责有7种情形,分别为: (1)对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政策规定不认真学习研究,工作思路不清,推进措施不力,或抓落实力度不够,注重做表面文章,督导检查不到位,贻误发展机遇、影响工作大局的; (2)对本地本单位确定的目标任务、承诺的重大事项或上级交办任务不认真组织实施和推动落实,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3)工作定位低、标准低、效率低,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一般化倾向明显,甚至甘于落后当尾巴的; (4)工作主动性不强,消极应付、推卸责任,纪律松弛、作风疲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5)在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推进中,跟进服务不及时,要素保障不得力,严重影响建设进度和实际成效的; (6)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的诉求和意见建议不关注、不上心,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够解决而拖着不办,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不满的; (7)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其他情形。
怕担风险、不敢担当有8种情形,分别为: (1)对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犹豫不决,或者因怕担责任而不敢决策,以及对下级请示的事项不及时答复、对反映的问题不认真研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2)对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困难和问题绕圈子、找借口,或者行动迟缓、坐等观望,严重影响工作推进的; (3)改革创新意识不强,攻坚克难勇气不足,工作缩手缩脚,不敢动真碰硬,贻误改革发展时机的; (4)本位主义严重,大局意识、协作意识不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任务推诿扯皮,主办者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者不积极支持配合,严重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敢直面矛盾和问题,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排查不及时、防控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群体性等事件,或对发生的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致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影响的; (6)面对急难险重任务拈轻怕重、退缩逃避,或在事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时刻畏缩不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7)对领导班子成员或分管领域及下属单位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不及时批评、制止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8)怕担风险、不敢担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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