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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1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央纪委法规室原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曹立新受贿案,对被告人曹立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曹立新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曹立新利用担任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三处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案件处理、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26.29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立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曹立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及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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