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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1月20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男子任某成为我国第一个因为偷取手机费而被判盗窃罪的犯罪分子。法院一审认定,他通过手机软件恶意扣费,盗取手机用户的手机费,合计金额高达6700多万元人民币。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及处罚金400万元。 据检方公诉,2010年11月,被告人任某、郑某、汪某等人,成立了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并收购7家SP公司,为科技公司提供SP扣费通道。该科技公司利用电信运营商增值业务服务的监管漏洞,勾结或自行成立、控制具有移动增值服务资格的SP公司租借SP通道,勾结软件方案商、手机制造商或内部员工在相关手机软件中直接移植恶意扣费软件。 上述被植入恶意扣费软件的手机被销售给不知情的消费者后,可通过开机自动启动方式或消费者点击软件链接图标方式自动与该科技公司的后台服务器发生联网,该科技公司后台服务器管理系统控制安装有恶意扣费软件的手机,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发出扣费指令,同时通过在手机界面屏蔽拦截掉电信运营商的扣费提示短信等方法,达到在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订制增值服务,秘密扣取手机用户资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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