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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2月11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法规名称、关于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关于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关于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关于完善立法程序、关于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等。 《条例》规定,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条例》还完善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报请审查批准相关程序,增加了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可以撤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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