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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邓辉联合李保民、余枫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建议适当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门槛”。 邓辉认为,除了原有致人轻伤情形外,应当将其他较严重的暴力伤害情形纳入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具体而言,建议将我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修改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致人轻伤的;(二)在公共场所当众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的;(三)殴打老年人、儿童、孕妇、残疾人,致人轻微伤的;(四)多次殴打他人,结伙殴打他人,或者连续殴打多人的;(五)入户殴打他人的;(六)携带凶器殴打他人的;(七)曾因殴打他人受过处罚后又殴打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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