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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师微商”不必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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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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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师微商”不必一刀切
□ 本报评论员 李帆



  3月23日,福建省晋江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开展教职员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违规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的教职员工及时纠正整改,未整改的将调查处理。
    (3月25日《法制晚报》)

  晋江市规范教职员工营利性活动,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将从事微商的教师一棍子“打死”,就值得商榷了。
  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规定来看,教师所做的微商只是正常买卖活动,不违反国家规定,并无不妥之处。
  当地教育部门之所以严加管教,无非出于以下几个考量。首先,教育部门担心教师在上班时间做生意,把本应该用在学生身上的心思挪到了“兼职”上。
  其次,家长和教师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关系,家长对于教师销售的商品买与不买都是个难题。由于时下社会的复杂性、师生家长关系本就不纯洁性等,即便是一些“教师微商”并没有强行向家长推销产品的意思,更没有借此刁难学生和家长的举动,但若家长有意“献殷勤”,教师也难免会瓜田李下,必然会造成不公平。
  然而,微商让更多普通人得以分享到“互联网+”时代新商业模式的红利,教师们当然也有创业创新的需求。
  事实上,如果教师能正确处理本职与兼职工作,及其夹杂的利益关系,用微商的形式创业也并非不可。只是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方式,微商在方便买卖和创业的同时,也很显然对以往的管制秩序也进行了挑战。比如以往的实体营销,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等可能都有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作为教师是不能在学校推销的,但微商具有隐蔽性,很容易逃过以往的限制和监督。
  在笔者看来,晋江市教育部门既然有意于规范教师做微商,首先应对教师经营微商的时间做出严格限制。其次,应限制老师推销的客户群体,将学生家长“拒之门外”。
  作为教师身份的微店营销者应对推销商品有所选择,并实现“精准”投放,而不是广泛打扰。如果教师们做不到这一点,再由教育部门对个别教师出示“红牌”,而目前的“一刀切”的监管方式的确有些操之过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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