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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河南郑州市民王先生去公证处咨询房屋过户问题。因母亲已86岁,工作人员让他去医院开“不糊涂”证明,结果他去后,大夫说从来没有听说过这证明,心脏病、高血压等都可以通过仪器、检查而证明,而老年人糊涂不糊涂,医院没法开。 (4月23日《河南商报》) 客观而言,为确保老年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其辨识能力正常确有必要。 但有必要不等于必须为之,虽然有的老年人身体机能衰老,但精神状况、辨识能力却正常。在这则报道中,王先生的母亲虽年事已高,但与人沟通交流根本没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证部门还是生搬硬套“相关规定”,执意让老人去开“不糊涂”证明,等于是把老人默认为“没有正常辨认能力”,折腾老人不说,更伤及老人的人格尊严。 公证人员本职工作便是公证,对于老人是否有辨识能力,大可以通过全方位的沟通交谈得出结论。一味迷信于所谓的“证明”,什么都给证明好了,还用公证处干什么?咱也较真一点,公证人员凭什么预设只有医院可以开具“不糊涂”证明,而不是其他机构,这一点公证处又能证明吗? 在这件事上,可通过录音录像等合理措施保留证据和证明过程,在预留的异议期内,若有人质疑老人缺乏辨识能力再让其提供证据。像这样一开始就把问题逼入“死胡同”,实在有违公证服务的本意,一句话,“不糊涂”证明,未免太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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