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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八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记者5月12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二)》),决定自5月1日起,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 醉驾根据实际损害等量刑 《量刑指导意见(二)》对8个罪名进行了量刑规范,包括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试点工作从今年5月至10月,为期半年。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 其中,危险驾驶罪中对醉驾的规定最受关注。2013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而此次最高法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则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意味着,“醉驾一律入刑”的规定有望松动。 面临最大问题是如何认定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说,这个规定可能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认定的问题,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标准不好掌握,可能会导致选择性司法甚至司法不公,同样的情况有的人定罪有的人没有定罪,可能会破坏司法的公信力。 “根据我的预测,因为界限不好把握,虽然有这样一个规定,但法院还是应该谨慎,作为极为意外的情况适用,比如小区停车场挪一下车、让代驾开到家门口后自己开进去等。”阮齐林说。 集资诈骗罪 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信用卡诈骗罪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非法持有毒品罪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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