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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辽宁沈阳警方将出差的牛先生从酒店带走,告知他涉嫌一起案件,随后被关进了看守所。3月14日,湖南警方将牛先生带回石门县公安局,15日,讯问了一天一夜后,说抓错了。3月16日,牛先生联系了在广东珠海的公司,却被告知因他旷工,影响了公司业务,他被开除了。最终,石门县公安局向他出示了一份释放通知书,还给了他1000元路费。 (5月25日《华商报》)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公安机关当然也不例外。对于“捉错人”的案例,若无严重后果,民众通常都能理解,不会有过多的苛责。可是,这名牛先生不仅冤屈地坐了四天牢,名誉受损,还因为旷工丢了饭碗,难道民众只能默默地充当“抓错人”的“冤大头”吗?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有被错误拘留、逮捕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问题是,要想维权,当事人需要走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定程序,不仅花费时日,更耗费精力,能否证明“致人精神损害”,尤其不易。其实,对于有关部门而言,拘捕错误再予以释放,并且开出证明书,“网上追逃”错误早已真相大白,为何非得显示权力的傲慢与漠然,坐等法定程序?何不再主动消除“抓错人”给受害者造成的负面影响呢? 在这起案例中,对牛先生而言,丢掉工作想必是对他造成的最大影响。因为多天旷工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炒鱿鱼”也情有可原,但旷工并非是由牛先生的失职所致,所有的损失都由他一人承担,真正犯错的公安机关凭啥独善其身?若犯错的公安机关但凡有丝毫善后的诚意,向牛先生的单位发一封公函,认领牛先生旷工的“罪因”,并为他求个情,或许牛先生的下场也不至于如此“凄惨”。 其实,侦查过程中抓错人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保护好受害人的权益,不能把善后不当回事。或许“抓错人”的民警以为,无非是把人扣留了几天,没什么大不了,但牛先生的结局却在告诉他们,他们的过错对受害人贻害无穷。 抓错了人,不能将错就错,也不能一放了之,公安机关倘若能够多走几步,多送一程,诚恳地做好善后工作,伤害也许就不会那么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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