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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走不该落脚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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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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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走不该落脚于暴
□ 本报评论员 李明志



  近日,山东临沂发生了一起造成1死2伤的交通事故。而事件的经过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概括——出租车撞上了暴走团队,暴走团成员走在机动车快车道上。目前,出租车驾驶人董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7月11日《新京报》)

  那边热热闹闹的广场舞纠纷还没消停,这边暴走团再次引发新争议。关于集体性、自发性、场面性的群众健身形式与社会公共秩序之间如何平衡,似乎成了一道无解的谜题。
  就在上个月,坊间及多家媒体曾针对“青岛暴走团占用机动车道”一事展开讨论,呼吁尽快停止这种危险的健身行为。岂料,一语成谶,内心的隐忧变成了现实的悲剧。这起事故发生后,网络舆论呈现一边倒的态势,纷纷指责暴走团“不守规矩”“太任性”,甚至也不乏“自己作死”“害人害己”这样的论调。至于涉事的女司机,竟成了“路见不平”或“倒霉”的被同情对象。
  在这起事故中,尽管责任划分尚无结论,但从已有信息来看,暴走团和女司机都有责任。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董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意味着公安机关认定董某在此次事故中至少应负主要责任。同时,暴走团占据主路内侧车道行走,肇事车辆系从后方撞入人群,即便肇事司机承认“操作不当”,也不会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为“暴走团”在机动车道上行走,同样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承担部分责任。
  除了刑事责任,董某还应对三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便意味着,如果能证明这次暴走活动的组织者在路线选择、安全保障等方面存在漏洞,同样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终究不以人的主观情绪为转移,不管最终责任如何划分,悲剧已无法挽回,但反思和讨论很有必要——“规则意识”再强调也不为过,但这并不等于就可以任由主观偏见简单地宣泄情绪。无论在马路上,还是在舆论场里,老人都属于弱势群体。虽说弱者不一定有理,但面对弱者的不幸,不仅没有同情,反而幸灾乐祸,未免狭隘冷酷。
  可以说,悲剧过后,只要暴走团继续在马路上演绎“咱们人多有力量”,道路安全隐患就不会消弭,交通事故就不会停止。考虑到国人“抱团”的行为习惯和健身的成本,类似暴走、广场舞这样的群众性运动方式刚需巨大,但同时,一旦组织不到位,存在疏忽和纰漏,自然会引发各类问题,导致“按下葫芦浮起瓢”。所以,健全组织规范,培育规则意识,远比场面上的热闹更重要。
  对于暴走来说,既然是为了锻炼和健身,为何不选择人行道或者公园等场所?环境更好自不必说,关键是安全更有保证。反观暴走在机动车道上,甚至是逆路而行或在雾浓、夜间出行,空气质量差不说,本身还存在扰乱交通秩序的嫌疑,更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如此暴走,对于增进健康能有何裨益?试问,这到底是求健康,还是寻热闹?
  随着城市公共体育设施逐步完善,类似建设健身步道,体育场馆开放等措施正不同程度地推开,探索如何将这些硬件设施与社会需求完成契合,很必要,很现实,也很紧迫。此外,在规则和制度等软件构建层面,所谓观念转变不能老停留在观念层面。不妨从地方立法做起,规定组织者活动之前必须到有关部门备案,一旦违规,将严厉追究组织者的责任。通过实现源头控制,不啻为一项治本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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