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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G供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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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须虫
今年3月26日,上海一位11岁男孩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这是首例不满12岁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致死案例。近日,死者父母将ofo连同肇事方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索赔878万元。 (7月24日《新快报》)
道路交通法规定“未满12岁不能骑车上路”,这必然要求共享单车管理要尽到防范的义务。作为首例诉讼案件,的确具有标本意义:其一,共享单车平台应对未成年人承担的安全保护责任,不得因为模式的特殊而有豁免权,警示平台注意堵塞管理漏洞。其二,此事值得社会和家长们反思,谁没有尽到责任,谁就得对严重的后果负责。 具体案件中追究社会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侵权责任,既是一个经济制约的倒逼手段,更是民事上的救济方式,但往往都是不得已的次优选择。相比较而言,“索赔878万元”背后父母监护的缺失更值得关注与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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