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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强化市、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本地房地产市场产生异常波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地政府进行问责。 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将建设周期、设施配套、先进技术应用、保障房配建等作为住宅用地出让条件。灵活确定住宅用地竞价方式,探索采取“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面积”等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严控热点城市投资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偏低、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应依法综合采取限购、限贷、限制转让等措施,适时扩大限购、限贷范围,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 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炒房、囤积房源、捂盘惜售、违规销售等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房价、协助规避限购限贷措施、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行为。将违法违规企业及其责任人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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