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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方案征求意见 为规范全市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日前,市发改委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我市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普通道路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交通违法车辆不收取费用。 对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明确 根据征求意见稿,普通道路救援服务是指救援机构为在本市普通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车辆实施救援的行为。分为拖移救援服务、吊装(卸)救援服务、货物装卸救援服务和代驾救援服务。救援机构在提供服务后可收取拖车服务费、吊车服务费、货物装卸服务费和代驾服务费。其中,拖车、吊车、代驾服务费按被救援车辆类型计收,装卸服务费按装卸货物数量计收。 拖车服务费,是指拖移不能正常行驶的被救援车辆而收取的费用。拖车服务费从拖车救援开始时计收。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拖车同时拖移两辆以上被救援车辆的,每辆按拖车服务费标准的60%计收。 吊车服务费,是指对不能正常行驶的被救援车辆实施吊装,并在停车场完成吊卸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被救援车辆施救的,每辆按吊车服务费标准的60%计收。救援过程中拖车同时开展吊装(卸)作业的,救援机构在收取拖车服务费后,可按吊车服务费标准的50%收取吊装(卸)作业费。 货物装卸服务费,是指从被救援车辆卸载至场地,并从场地装运至转运车辆而收取的费用。从被救援车辆直接装运至转运车辆或装、卸分离时,按装卸服务费标准的50%计收。 代驾服务费,是指救援机构受当事人委托代为驾驶被救援车辆到指定地点而收取的费用。 28日前可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几种情形的收费情况:非受当事人委托,救援机构的救援车辆虽然到达现场,但未实施救援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受当事人委托,救援机构的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当事人原因未实施救援的,拖车服务费按基价(与被救援车辆类型相适应)的60%计收,吊车服务费按收费标准(与被救援车辆类型相适应)的50%计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交通违法车辆,不收取费用;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应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当事人重伤或死亡等特殊情况除外),并向当事人提供税务票据,不得强制服务;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28日前,市民可将意见反馈至市物价局收费科:电话8090823,电子邮箱wfwjsfk@163.com。 本报记者 周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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