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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实时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查实后除获得微信红包奖励外,视违法情形差异还能获得交通违法“减分券”,在举报人交通违法时可以抵扣。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交警部门推出的举报违法奖励“减分券”,引发争议。 (本报今日A14版)
近年来,各地交警部门围绕交通执法的创意实在不少——为了整治乱打远光灯一族,让司机直瞪车灯;为了让闯红灯的行人“长记性”,令其在路边抄交规、背交规;为了让违法者更有压力,将交通违法信息抄报涉事人单位……对这些执法“创新”,网友的态度从来都是褒贬不一、莫衷一是。 此番台州交警部门推出举报违法奖励“减分券”措施,面对坊间的质疑声起,其解释称“减分券”面向主体是普通市民,营运车、大型客车、货运车等车型不得使用,且只适用于6分及以下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听这话里话外的意思,“减分券”俨然是一项兼顾全面性和精细化的执法模式创新。但仔细琢磨一番,无论是从现实的执法依据,还是可预期的执法效果、社会效果来看,此举皆不靠谱。 不可否认,鼓励人们互相监督、积极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并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确无不妥。再者,举报人提供的只是线索,而非可以直接采信的执法证据,交警尚需对其调查、筛选、甄别、核实,在此基础上取证、固证,并根据最终调查情况进行处置。从这个角度讲,鼓励民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与交警依法收集证据并不矛盾,真正的问题在于举报的“奖品”——“减分券”。 依据我国法律,交警部门只有依法记分之责,而无“减分”或“抵分”之权。关于“记分”的相关处置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所谓“法无许可不可为”,举报交通违法奖励“减分券”,实属无法可依的越界之举,更遑论执法“创新”。 从执法效果角度而言,一来,不排除举报者故意诱使司机违法,出现“钓鱼举报”的情况;二来,对拍摄者而言也不安全,若是再驾车途中摆弄手机,岂不是纵容危险驾驶?对道路交通安全害莫大烟。再试想,如果手持“减分券”就可以享受抵扣交通违法记分的“免死金牌”,很多人会有“不用白不用”的心理,反而会诱发交通违法行为,这岂不与“减分券”的初衷背道而驰? 从社会效果而言,如此“柔性执法”的最大硬伤,就在于其以本身违规去换取监督别人违规。不难想象,如果此事成风,举报者都选择通过举报他人的违法行为,来减轻自己违法时的法律惩罚,则社会秩序何在?法律权威何在?还有一个现实的可能性,那便是助长执法人员随意揉捏自由裁量权,难免会造成执法不公、执法腐败。 事实上,与之类似的“随手拍”就曾饱受质疑。在广州交警2004年“随手拍”活动被判败诉一事中,被举报处罚对象以“行政违法行为证据须由执法机关获取”为由上诉,法院审理认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终审裁定车主胜诉,而广州警方不得不叫停“随手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不知台州交警是忘了前事呢?还是无意中师之? 经由此事,必须明确的是——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鼓励市民随手拍,本就违法。让所有市民成为公安机关的“临时工”,这种“共享思维”在严肃的执法问题上行不通。所以,对交通违法“减分券”,务须慎重权衡,先厘清执法原则与执法创新的边界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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