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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9月8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我市印发了《潍坊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在16个县(市、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投入5000万元规模资金,对空气质量改善先进县市区进行奖励。 对PM2.5年均浓度达到年度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市级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PM2.5、PM10、NO2、SO2四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全部达到年度改善目标的,市级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考核为月度考核,生态补偿资金实行季度拨付、年度清算。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每月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其中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系数为1.5万元/(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以百分点计,生态补偿系数为1万元/百分点。 (记者 窦圆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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