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印发意见,保护当事人合理诉求制止恶意诉讼 据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 记者14日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意见强调,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要坚决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避免在立案环节进行过度审查,违法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关系是否明确等作为立案条件,对于不能当场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意见明确,对于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的起诉未经行政机关复议为由不予立案或者不接收起诉材料。当事人的起诉可能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确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 意见同时强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依法制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行为。对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针对同一事项重复、反复提起诉讼,或者反复提起行政复议继而提起诉讼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意见明确,对于实践中反映比较集中的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检举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与其投诉、举报、检举等事项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对于明显没有诉讼利益、无法或者没有必要通过司法渠道进行保护的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对于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对于当事人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显不具有需要通过诉讼予以保护的实际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