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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9月15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公布“陈文辉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徐玉玉案’)”二审裁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并送达了第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陈文辉、黄进春、陈宝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文辉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罚金十万元到六十万元不等。 宣判后,陈文辉、黄进春、陈宝生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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