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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建房抗震首入地方性法规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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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建房抗震首入地方性法规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把农民个人自建住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写入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全省建设工程按照不低于地震烈度七度进行抗震设防。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在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条例》明确,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符合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要求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补贴。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抗震施工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广实行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服务协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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