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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全民健身条例》等三个新规 |
公共体育设施应全年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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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山东省禁毒条例》。其中,《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并在全民健身日免费开放。另外,我省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规划建设 健身和登山步道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规定,每年的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每年5月为山东全民健身月。根据规定,要保证学生每天至少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新改扩建居民住宅区应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并在全民健身日免费开放。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公共体育场、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等设施,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设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车道或者绿道;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针对老旧城区、社区全民健身设施不足的问题,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城市修补、老旧居民住宅区整治改造,规划建设全民健身设施。 明年开始 征收环境保护税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保税后,不再征收排污费。 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其他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 对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收费标准,常规排放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由1.4元提高到3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将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的化学需氧量等排污收费标准平移为适用税额,“5项主要重金属”由1.4元提高到3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 艺人吸毒 三年内不得演出 根据《山东省禁毒条例》要求,广播影视、文艺表演团体以及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邀请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参与文艺演出;不得播出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 对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便于吸毒人员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对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是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的,由公安机关通知乡镇政府、街办对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落实安置措施。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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