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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下称《公车办法》)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下称《办公用房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两办还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公车办法》指出,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办公用房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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