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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定规矩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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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定规矩



  本报综合消息 民政部近日发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应依据《慈善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征求意见稿明确,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还应包括在本组织领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本组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招待费用、公务差旅费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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