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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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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可领年金



《企业年金办法》明年2月1日起施行
  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企业和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而后制订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后,企业和职工(合称委托人)应当选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经营亏损重组并购可中止缴费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岗位、责任和贡献等不同,在分配企业缴费时存在一定的区别,体现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同时也应兼顾公平、控制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办法明确,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
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其中,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是新增内容。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职业)年金;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另外,办法还明确了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转移办法。
  企业年金的领取方式,一是倡导按月领取,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险的作用。二是允许分次领取,有利于退休人员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额,结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领取次数。三是保留了一次性领取方式,更加人性化,给予退休人员更多选择。四是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丰富补充养老保险方式。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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