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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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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打盹 先检讨一下制度
□王恩亮



  西安53岁的薛女士是名清扫马路的保洁员。“五一”期间,由于公司安排加班,她几乎都是从早晨5点半干到深夜。在这样的背景下,因为她在上班时间打了个盹,被管理者发现后执意要辞退她。在媒体介入下,薛女士最终保住了这份工作。
   (5月2日《华商报》)

  诚然,不管什么样的员工在工作中打瞌睡,都应该按照规章制度做出处理。否则,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还谈何向管理要效率。从这一点来说,薛女士在工作中打瞌睡,管理者依规定辞退她,应该不存在问题。
  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保洁员的工作性质较为特别,在执行规章制度上,仿佛又该有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弹性。为什么这样讲?首先,从目前来看,保洁员是以包干路段的方式从事清扫工作。从常理讲,只要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达标清扫工作,管理方是不该拘泥于他们有没有打瞌睡。况且他们干这项工作,基本靠打“持久战”和“疲劳战”才能多赚点钱,加之他们的年龄都偏高,哪来那么大精力能保证工作之中不打瞌睡?
  其次,从薛女士打瞌睡来看,完全是公司要求加班加点造成的。别说她已是53岁的人,就算让年轻人去干,谁也无法保证在无足够睡眠下不打瞌睡。令人遗憾的是,公司管理者非但没有看到他们连轴转这一点,去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反而不留情面地以打瞌睡为由辞退她,这显然没有一点人情味,显然唯规章制度行事了。
  试想,如果管理者在对待薛女士的处理上,能多一些设身处地和换位思考,甚至对薛女士哪怕有一丁点的理解和心疼,那么即便公司规定再不合理,也完全可以被其灵活的人性化处理给挡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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