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面导航 |
第01版
导读 |
第02版
要闻/时评 |
第03版
峥嵘岁月稠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为提高失能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的“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的要求,我省建立了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 补贴对象:为具有山东省户籍的,享受城乡低保或散居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待遇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困难老年人)。 补贴标准与发放方式: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可将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低保金、五保金一并发放,也可单独为失能老年人办理银行卡,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省级财政综合考虑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护理补贴发放人数、财政困难程度等,采用因素分配方式给予奖补。 记者 周晓晴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