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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在德州召开的全省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现场会上获悉,在2017年散煤治理工作考核工作中,潍坊市散煤治理工作获得98分,荣获全省第一名,被评为优秀等次,受到通报表扬。 2017年,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协调办公室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快散煤清洁化治理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型煤配送、炉具安装入户等关键环节,强化组织领导,细化推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全市17个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完成型煤配送90.31万吨,完成省推广计划(50万吨)180.6%,市推广计划(90万吨)100.3%,炉具安装入户10.82万台,完成省推广计划(8万台)135.2%,市推广计划(10万台)108.2%,以较大幅度超额完成了省下达我市的清洁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任务。全市“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达到277天,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分别改善9.2%、8.9%、36.1%和5.3%,为全市大气质量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 (记者 刘燕)
销售不合标准煤炭小心被罚 记者采访获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据了解,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运输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本报记者 刘燕
潍坊市2018年 煤炭质量指标要求 一、潍坊市行政区域内限制销售和使用硫分(St.d)≥1%、灰分(Ad)≥16%的散煤。 二、对于供应给具备高效脱硫、废弃物处理、硫资源回收等设施的化工、电力及炼焦等用户的商品煤,具体执行国家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 三、民用散煤 (一)无烟煤:全硫(St.d)≤0.5%,灰分(Ad)≤16%,挥发分(Vdaf)≤12%。 (二)烟煤:全硫(St.d)≤0.5%,灰分(Ad)≤16%,挥发分(Vdaf)≤37%。 其它项目技术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4169-2017执行。 四、民用型煤 (一)蜂窝煤:全硫(St.d)≤0.5%,挥发分(Vd)≤10%,发热量(Qgr.d)≥21MJ/kg。 (二)其它型煤:全硫(St.d)≤0.5%,挥发分(Vd)≤12%,发热量(Qgr.d)≥26MJ/kg。其它项目技术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4170-2017执行。 五、民用兰炭 挥发分(Vdaf)≤10%,发热量(Qnet.ar)>24MJ/kg,灰分(Ad)≤10%,全硫(St.d)≤0.5%,全水分(Mt)≤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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